引用:
作者惡蟲
刑事訴訟法第 101-2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刑事案件要裁定羈押,需要法定羈押要件(條文中黃字),且有羈押之必要(紅字),法官才會裁准羈押。
因此單純只具備羈押要件,檢察官或法官仍可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有羈押必要,不是每件都非羈押不可。
實務上目前只有刑法271條第1項之罪的被告,幾乎不可能免於羈押外,其餘的案件都是有可能改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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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詐騙 - [車手]的負擔賠償責任與處罰刑度]
#26
2024-12-12 「只逮車手」難求償?積蓄被騙光有解!受害者靠這1招…逼詐團成員吐錢
由於詐騙集團難以溯源,金流更難查,且經常只逮犯罪最底層的車手,讓外界有求償無門的錯覺;
不過依據近日法院判例,
有不少受害人對落網車手提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乏,獲判勝訴的個案。
法官認為,陳男造成受害婦人受騙,有相當因果關係,
認為他有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賠1450萬元。
此案,該名國中車手落網後,同樣遭民事求償;
法官認為,他屬詐騙成員,加上未成年,父親有負擔權利義務
,因此,父子倆應連帶賠償阿花49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