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三讀 不法手段妨害賽事公平 可關7年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
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等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最重可判七年、
得併科最高一千萬元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及併科五千萬元罰金。
脅迫、詐術、利誘等 得併罰千萬
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徒刑,各得併兩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而致人於死 最重處無期徒刑
此外,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
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的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積極輔導相關賽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以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發展。
目前運彩投注標的之外的運動賽事,一旦發現有涉賭疑慮,僅能用刑法賭博罪辦理,
恐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的風險,因此條文也規定,
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包含職業運動聯盟舉辦的職業運動賽事、
特定體育團體舉辦的企業聯賽、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而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的重要運動競技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