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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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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象
所以出車禍被判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話,應該送去交通部,監理站去重上道路安全教育,而不是送去監獄去.
為什麼要有最低刑期?難不成在法庭上直接認錯就算矯正完成了?
若是刑满出獄了又再犯,不就代表矯正失敗,是否連法官都要連帶追責,畢竟他認為這個刑期下是可以矯正完成的?

刑罰的本意就是懲罰,別扯些教育,矯正,那都是建立在刑罰下的附帶行為,並不能喧賓奪主.


那不是什麼附帶行為,而是刑罰思維的演變。

最早的刑罰是應報刑,以使受刑人痛苦為主,所以各種使人痛苦的酷刑會存在。
之後逐漸演變為矯正,主要著重在矯正受刑人的行為,不使其繼續違反法律秩序,這時使受刑人痛苦之刑罰退為次要,酷刑也逐漸被取消。
之後就是修復式司法,開始以被害人為主,主要是在平復被害人所受的侵害,之後便逐漸發展成被害者學,以重新建立被害者之關係為主。

我國目前發展雖然形式上是到修復式司法,但實質上,光矯正這塊就還有很大的加強空間,而民間一般民眾還停留在幾百年前的應報思維上,實在是有待加強。
舊 2024-12-14, 11:06 A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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