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不是修復式司法。
那是人權保障的進步。
畢竟在刑事訴訟中,受害者可以透過檢察官來進行訴訟,這是完全國家資源在支援,受害者不需要個人再支付相關費用。
但是被告方則否,他需要個人去請律師來幫他辯護,如果他沒有能力請律師,為了避免體制運作上的失誤,導致不是真正加害人的被告受到懲罰,所以在程序上,需要有人幫他辯護,這就是強制辯護制度的由來。
而能夠提供受害者保護的,除了國家機關,還有法扶跟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但是被告能找到的,恐怕也只有法扶了。
所以不能僅單純看法扶的支出來妄定是在保護加害人的,那是不正確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