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那不是什麼附帶行為,而是刑罰思維的演變。
最早的刑罰是應報刑,以使受刑人痛苦為主,所以各種使人痛苦的酷刑會存在。
之後逐漸演變為矯正,主要著重在矯正受刑人的行為,不使其繼續違反法律秩序,這時使受刑人痛苦之刑罰退為次要,酷刑也逐漸被取消。
之後就是修復式司法,開始以被害人為主,主要是在平復被害人所受的侵害,之後便逐漸發展成被害者學,以重新建立被害者之關係為主。
我國目前發展雖然形式上是到修復式司法,但實質上,光矯正這塊就還有很大的加強空間,而民間一般民眾還停留在幾百年前的應報思維上,實在是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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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附帶行為,也非應報,而是社會化規範的手段.
某人殺人了,是社會要幫死者報仇嗎?
當然不是,而是殺人犯違反了規則,所以要依規則去處理,一個士兵上戰場殺敵,他要接受刑罰嗎?當然不是了,別用應報來"""轉換概念"""
你回答我為什麼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事故,要依過失傷害而判刑,依矯正的方式是去上道安課程不是嗎?為什麼要進監獄.
刑罰的本質就是罰,至於矯正那是附帶的,另外提到修覆式司法,像這起案例詐欺被害人7300萬,加害者賠回多少錢了?如果加害者堅不吐回,或是直接把錢洗出去,只賠幾百萬,而只關幾年,這算修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