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真象
人權是應該保障未犯法的人,至於犯法了就該依法判決,而不是鑽漏洞幫忙開脫.
別為了你的虛名犧牲掉其他人的權力,別看支出來妄定在保護加害人,那去想想一個加害人最少會產生一個以上的受害者,就比例而言這些受害者更多,而且不是更需要法扶的協助才是,為什麼花費在加害者的比例遠超於受害者?
你別拿錯誤的概念去誤導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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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念才是錯誤的。
被告擁有防禦權,是為了抵擋國家不法的侵害。
從以往抵抗君主不當的侵害人民,到現代發展為因應司法制度可能產生的漏洞。
被告需要有防禦自身的權利,在整個司法制度運作中,才能保障最後產生的結果正確性及正當性。
以實際案例來講,詐欺案件中有一些案例,是詐欺集團先誘騙被害人甲上當後,騙取其帳戶資料,再以甲的帳戶資料去欺騙其他被害人乙丙丁等匯款至甲的帳戶內。
此時乙丙丁報案遭到詐欺,警方追查帳戶是甲的,甲會被列為詐欺被告。
可是甲其實也是被詐欺的被害人,那要怎麼證明他是被害人而不是幫助犯?
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甲因為不了解法律及訴訟運作,導致他無法提出對他有利的證據,致使他被認為是詐欺共犯而被判刑,這樣的司法是正確的嗎?
所以如果有律師幫忙提供辯護的話,能夠幫助甲來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他是遭到詐欺,這樣才能保障一些人明明自己也是被害人,卻無端的被認為是犯罪者而遭到判刑。
除了上面講的外,現實中還有例如遭他人誣告、假借貸真重利等許多類型案件,都有可能讓一般人民被當作是被告,更嚴重的,還有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這些如果沒有辯護人的幫忙,那麼就有可能讓沒有犯罪的人遭到刑事懲罰。
而不是每個人都有足夠的法律知識來應付或都有能力請得起律師來幫自己辯護的,所以這些沒有資力請律師的人,遇到上面講的那些狀況,都得乖乖自認倒楣去坐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