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ndry2002
幫改一下 非自願離職
PTT那文章我看了
公司逼你簽自願離職你就公司耗一陣子後簽
簽完下午立刻去警局跟勞工局報案
說你被限制人身自由逼簽非自願離職
找記者爆料
馬上就可以得到解決
會想不開甚麼的
都是社會經驗不足夠
在公司大吵大鬧一下 被監視器拍到就可以走人
留下證據 敢阻止你拿手機取證
就想辦法跟人資或長官爭吵時摔傷手機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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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難得我非常認同你講的, 其實這社會就是要臉皮厚一點.
我以前說過自己中間經歷過2萬薪時代(從原本幾乎4萬)還被女主管羞辱+三字經.
當時真的幾乎要抓狂了, 後來忍住跳槽, 經過幾年, 再次遇到, 她都得對我客客氣氣.
剛開始我還會迴避, 因為會想起那段不堪回首的工作經歷; 後來就是"臉皮厚一點."
工作就是工作, 我不借題發揮, 但也不要自降身份去迴避, 我理論地位比較高.
理論地位: 按工作關係人重要性.
實際地位: 看人怎麼去協調自己的位置, 我通常喜歡當邊緣人, 純粹技術就好.
工作&職場還是有法規的, 雖然這主題很明顯的點出了一個事實.
但! 我個人經驗, 不論是工作職場, 還是現實親戚, 永遠可以做的一件事情: walk a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