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法規,雇主適用的應該是性別平等工作法
這法條最嚴重的就是「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
性侵算在性騷擾的一部分,沒有更重的分類,
雇主能做的最嚴重懲處也就是解雇,有點無奈。
第 13-1 條
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30014&flno=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