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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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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沒有拿到錢,跟貪污是否成立沒有直接關係。
最著名的就是徐永明案,他沒有拿到錢,但是依然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問一下,這次接押庭的三個法官,就是未來的一審法官嗎?...
 
舊 2024-12-27, 06:34 PM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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