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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46
公務員只要有受賄 不管有沒有違背法令都有罪
有受賄一行為就不用去討論圖利罪
檢方花那麼大篇幅寫如何違背法令
反而凸顯檢方對於受賄的事實沒有把握
才會退而求其次主打圖利罪
拿圖利的論述來反證有期約
又是一次偷換概念

關於賄賂的證據
看看起訴書怎麼寫

引用:
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朱○虎陪同沈 京搭乘座車前往北市府與柯哲會面洽談。沈○京單獨進入 柯○哲市長辦公室後,朱○虎即在市長室外之會客室等待, 柯○哲與沈○京2人親自會談約1小時,會談中柯○哲應允沈 ○京推升本案土地容積率之冀求,即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 賄賂、沈○京則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 2人共同基於圖予沈○京掌控之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 不法容積獎勵利益之犯意聯絡,透過把京華城公司回復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陳情案送進都委會研議的 方法,開啟都委會程序,期由彭聲掌握之都委會達成符合 沈○京期求相當於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結果, 而謀定本案犯行。沈京得到柯哲之應允,2人達成上述 期約賄賂與圖利之犯意聯絡後,自柯哲市長辦公室離開, 朱○虎見沈○京其時面露滿意微笑並陪同沈○京離去。

現場只有兩個人 而這兩個均否認行受賄
檢方如何得知兩人有期約的行為?
是透過錄音?監視器?文書記錄?
期約金額多少?全部沒有交代
最後用證人看到沈面露微笑當做補強證據

這是比excel還莫須有
舊 2024-12-28, 01:09 AM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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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