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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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本來就不需要本人親自收受才會成罪。
扁案他也沒有親自收錢呀,實務上許多人都是利用親屬、朋友、秘書、助理乃至白手套收錢,只需要證明錢在他支配範圍內即可,根本不需要證明他親自收受。
再說一次,余文這招不是每次都有用的,更何況現在連余文都還沒有人願意來當。
政治獻金就更不用說了,現在有交錢的那幾個都說有給錢了,那錢去哪裡?
不管是個人或政黨,要收受政治獻金都必須設立專戶,收到的政治獻金必須存入專戶內。
有人給錢,錢沒有進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專戶內,那收錢的那個人,也就是柯,能交代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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