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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4
引用:
作者惡蟲
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本來就不需要本人親自收受才會成罪。
扁案他也沒有親自收錢呀,實務上許多人都是利用親屬、朋友、秘書、助理乃至白手套收錢,只需要證明錢在他支配範圍內即可,根本不需要證明他親自收受。

再說一次,余文這招不是每次都有用的,更何況現在連余文都還沒有人願意來當。


政治獻金就更不用說了,現在有交錢的那幾個都說有給錢了,那錢去哪裡?
不管是個人或政黨,要收受政治獻金都必須設立專戶,收到的政治獻金必須存入專戶內。
有人給錢,錢沒有進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專戶內,那收錢的那個人,也就是柯,能交代清楚嗎?


唉唉法律人, 你這樣不太OK. 起訴書說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慶京交付現金1500萬元賄款"
好歹也說出, "若"非親自收受 但是他支配範圍"非"運用黨務, 或拿到自己口袋.

1. "假如你是檢查官..." 似乎沒回應.
2. "僅"靠口說是否可以當作証據?
回答了似似而非的答案.
不過... 不回答我大概就知道您對法律了解的層級

那些洗地工政治咖槓精也就算了, 究竟他們等級就在那��. 但一個法律人針對上下冊的執著大於偵查不公開, 這......... 跟三民自有什麼不同.
可惜pcdvd時間過了不能編輯, 不然我蠻建議你把那個回應給刪了.
     
      
舊 2024-12-29, 03:35 AM #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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