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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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講過一次,顯然有些人還是不了解。
檢察官辦案有辦案期限規定,一般偵他案,辦案期限為一年。
超過一年未結,無正當理由,檢察官會被扣分。
所以實務上,除非檢察官能提出正當事由,否則會在一年內結案,通常來講,重大複雜案件,才有可能延到一年以上。
鄭案當當初向地院聲請搜索被駁,代表很難做進一步的作為,此時辦案期限如果將屆滿一年,檢察官只能做簽結的動作。日後有機會再重新簽出新案來繼續查辦。
這是在實務界常見的作法,要知道之前彭坤業只是去講個認罪協商的事,就掀起軒然大波,不但丟了檢察長大位,連檢察官都當不下去,如果鄭案當初真的是在政治壓力下被逼簽結,不可能在檢察官內部風平浪靜,沒有人出來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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