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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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我也有為法律講話的一天。
這種事情一定要謹慎,的確是有誣告的事例。
不過要謹慎的人是檢察官法官,不應是M記。
商譽損失是一定會發生的。問題是要尋找止損點。
法律顧問應被諮詢,並與高管協商各種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像M記這種大到某種程度的公司,可能應有心輔機構一併參予。
但臺灣的分公司有沒有這種部門實屬疑問,搞不好法律顧問都虛設無用。
整個事件的反應,有如校園發生的大部份性侵案,只想cover了事……
有時我很反感極端的女拳。但臺灣的性平不得不承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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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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