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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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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07
引用:
作者LDSKINGII
起訴書都寫這麼清楚還承認個屁查證個屁傻逼到哪都是傻逼
到了2025年還要被我罵傻逼還逼我再貼一次給傻逼看

壹、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對被告辯解之駁斥一、首應說明者:

㈠A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
1. 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之主臥室內所扣押
ぇ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影片檔時間7分33秒,廉政官C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圖2,下同),並對被告柯○哲稱:「這個是你的行動硬碟,那你這個袋子簽一個,(手指A1-37行動硬碟)上面簽一個(如圖3),簽2個地方」。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7分39秒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4)後,於影片檔時...

貼那麼多
一堆人拿錢給柯
結果沈慶京是賄款
其他人是政治獻金
這邏輯性很可以啊
你要說他是賄款可以
要去證明阿
連這種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
就好比騎贓車的都是偷車賊
你確定嗎?
舊 2025-01-01, 11:28 AM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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