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 裡面不過是把一堆目錄檔案不相干的東西 列出來就 之後就全部都是檢方臆測
5. 證人蔡○如證稱A1-37行動硬碟內有如下檔案為其寫給被告柯○哲或被告柯○哲寫給伊
本署勘驗A1-37行動硬碟後,於113年12月2日提示如下檔案內容訊問證人蔡○如,證人蔡○如於113年12月2日上午偵訊時證稱,A1-37行動硬碟內有如下檔案為其寫給被告柯○哲或被告柯○哲寫給伊:
由證人蔡○如上開證述內容,可證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㈡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
證人蔡○如於113年11月6日偵訊時證稱:
由證人蔡○如上開證述內容以及前述A1-37行動硬碟以採證軟體及目視瀏覽勘驗結果,足認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先不論wen是誰的帳號
從檢方起訴書上述那段 對照蔡璧如在媒體上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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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壁如說,她去當證人時,有個檢察官問她英文名字怎麼拼?接著又問柯文哲的英文名字怎麼拼?然後那位檢察官就去問了一大堆,包括「朕.doc」、「雍正不會讓你變年羹堯的」。蔡還說,檢察官甚至問了一封在2005年的e-mail,恐嚇說「妳自己寫的信怎麼會不知道」,她反問,「要給我看全文,才能證明是我寫給柯文哲的」。
蔡壁如說,該信有她的署名,但是2005年的,「20年前的信叫我去確認是不是我寫的,我沒辦法回答你,但既然簽我的名,那應該是我寫的」。另外,檢察官最後還拿出「小沈1500」的Excel檔,詢問是否認為覺是柯文哲寫的?蔡說,她沒辦法回答,但內容編輯的人是「WEN」,那不是柯文哲編輯的。
蔡壁如說,此回答引來檢察官不滿,質疑她說謊,「你不是拼音柯文哲的英文給我?」蔡說,報告檢察官,柯文哲在台大醫院習慣的簽名是「ko」,檢查官說會不會換電腦之後就變成「WEN」?蔡說這不該問她,這幾年她都不在市府、黨部了,柯文哲有沒有換電腦她不知道,沒有辦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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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璧如的回應 與起訴書所述的詢答 完全一致,也就是蔡璧如從頭到尾根本就沒說wen是誰
是不是柯文哲,這她無法證實。
但檢方自己腦補臆測
證人蔡○如於113年11月6日偵訊時證稱:
由證人蔡○如上開證述內容以及前述A1-37行動硬碟以採證軟體及目視瀏覽勘驗結果,足認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因為同一個usb檔案中有柯文哲跟蔡璧如在台大時期的email,蔡璧如也證實應該是他跟柯文哲的往來信件
→所以推論 wen 就是被告柯文哲
上面這是檢方自己的推論沒問題,但你不能硬坳成這是證人的指控吧
卻抗告書中卻坳成蔡璧如翻供,認為蔡原本供稱wen 就是柯 現在翻供
才從頭到尾根本沒講wen就是柯文哲
可見檢方謊話連篇,你po的起訴書 通篇全段幾乎都是檢方自行腦補的推論
ヾ證人張○祥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茂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擔任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李○廣是我的外甥,在做營造廠等語。
ゝ證人李○廣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紹華公司)負責人,我以紹華公司的名義捐150萬元給民眾黨,因為徐○勇問我願不願意捐點錢給民眾黨,我就說好,捐款帳號是徐○勇給我的等語。
......
々綜合證人張○祥、李○廣、謝○珠之證述,佐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證人李○廣於111年9月26日以紹華公司名義捐贈1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謝○珠,向證人張○祥、徐○勇、李○廣募款贊助民眾黨,嗣證人張○祥透過徐○勇指示證人李○廣以紹華公司名義,以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與民眾黨150萬元,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張○祥-數字150-公司--用途2022職務捐-經理人謝○珠」記載之日期、捐款人、捐款金額、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上面關於事實述說都只提到那些政治獻金都是屬實的,但檢方推論出所以是柯文哲親自己記載的資金帳簿無訛。??
這些政治獻金都是屬實的 就不可能是秘書還是誰記載的 就一定會是柯親自記載的
這有什麼因果關係??
寫這麼多都有沒寫到犯罪的證據
重點是 柯有沒有犯罪收的證據在哪?
柯向沈索賄的簡訊?
柯向沈索賄的人證?
柯向沈索賄的金流證據?
幾十年前的email、近幾年被刪掉的訊息、撕掉的小紙條 都能找到了、電腦隨身碟辦公場所所有資料都查遍了、所有人的對話都問遍了、周遭帳戶也被你查光了
根本就沒有證據阿 根本沒有1500萬的絲毫蹤影
引用:
作者LDSKINGII
起訴書都寫這麼清楚還承認個屁查證個屁傻逼到哪都是傻逼
到了2025年還要被我罵傻逼還逼我再貼一次給傻逼看
壹、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對被告辯解之駁斥一、首應說明者:
㈠A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
1. 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之主臥室內所扣押
ぇ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影片檔時間7分33秒,廉政官C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圖2,下同),並對被告柯○哲稱:「這個是你的行動硬碟,那你這個袋子簽一個,(手指A1-37行動硬碟)上面簽一個(如圖3),簽2個地方」。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7分39秒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4)後,於影片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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