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一般來說,你已經起訴了,意思就是已經不能再追加你要起訴的東西。
當然,你如果要在法庭上招認有其他犯罪事實,那也可以另案偵辦並另案開庭。
妙就妙在,北檢想要辦下去,辦到貪污罪,可是這是同一案、同一事,只要你起訴了,北檢就沒得選了,目前怎麼看都覺得檢方充其量只能說是圖利罪。
當然不排除橘子回來,變成新事證,但是前提是要這個案件還沒終審宣判。
我是不知道法庭有沒有再審的可能,國外是有殺人滅屍之後,宣判服刑了再被找到再開庭再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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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東西叫做追加起訴。
實例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48號
內文摘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30號)及
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33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順便說一下,還有另一種叫做移送併辦。
實例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25號
要不要猜一下,這二種有什麼不同?
順便說一下,起訴後,檢方可以變更起訴法條,法院也可以依據審理調查證據結果來變更起訴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