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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團,社團)、民營機構、公務機關的[兼職]如何規定呢!?]
#1 2022-10-27

85-08-29 日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 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者(以下簡稱兼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第 4 條
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
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09-02-13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
  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
  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
  點至第六點及第十點規定。
四、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
   團體或新創公司。
十五、各級學校依本原則訂定之校內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六、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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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01-09, 07:1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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