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stanbul
綠粉最愛玩文字遊戲
這個就罪大惡極,人贓俱獲
怎不學搞柯的玩法,至少1億交保...有嗎..300萬是不是汙辱他,怎不改30萬或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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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大惡極是你講的,法官的看法不需要附和你。
前面就有講過了,起訴後繼續羈押,法官的意願很低。
通常是要重罪、有逃亡之虞,法官才會准押。
因為勾串滅證而繼續羈押的可能性很低。
而有逃亡之虞,必須要有事實佐證。
一般有固定住居所,且之前傳喚都有到庭,法院就會認為羈押必要性不高。
沒記錯的話,林秉文就是之前開庭都有到,所以才可以獲保。
至於柯,那是他自己白目,前面也講過了,柯本來應該也可以獲得交保的,但是他要白目到去違背法官的禁止命令,把自己玩進去了,要怪誰?
怪東怪西就是不會怪柯是吧?
乖,檢察官要升主任檢察官,有什麼條件,要不說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