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多少錢,有沒有詐領助理費?事實上就是有,法條就這麼寫,法官還能怎麼判?
法官就給你緩刑5年了,你說法官沒有給善意嗎?那之前這些詐領助理費直接被關的要怎麼想?
要不要出來喊政治迫害?
引用:
作者acetyIII
回到科案,我是不覺得用委員會討論爭議案有什麼不對,很多廠商業界不斷陳情,也是需要有解套方案,不是走法庭就是走委員會
疫苗案也是走委員會,怎麼就不會有爭議或圖利?
本來財團就是有能力做事,你不透過委員會討論,要推動建設或發展,靠一般小百姓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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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可以啊,沒人說不能討論。但是為什麼明明不符合都更案卻可以套用都更條例?
可不可以舉一個類似的合法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