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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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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6
引用:
作者惡蟲
貪污治罪條例要辦的是公務員,所以一般人行賄公務員,收賄的公務員罪責較重。

如果是一群公務員,而其中一人有指揮管理之權,那麼那位肯定就是主嫌,也會被究以較重的刑責。

不論什麼犯罪,只要是一群人去做,其中有一個人可以算是頭頭,那麼那個一定就是被主要追訴的對象。
詐欺集團、黑社會乃至販毒網路,哪個不是抓頭抓大魚,而光抓底下的小蝦米的?

有些人的觀念,真的跟普通人不一樣。


引用:
作者惡蟲
法院判決不會認定是共同正犯,因為林沒有被起訴,法院不能就涉及他的犯罪部分做實質認定,而是認為他有涉及相關犯罪事實,所以告發。

林陵三後來不起訴處分了。


所以交通部長有指揮管理之權,為什麼沒被當主嫌,也沒被究以較重的刑責?
舊 2025-01-15, 10:48 PM #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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