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心血來潮搜尋了圖利罪的問題,具體想瞭解圖利罪如何認定,
發現金管會證期局政風室出版的一份指南寫得比較清晰易懂可以參考。
破解圖利陷阱系列一
節錄
一、前言
分辨「圖利」與「便民」並不困難,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律範圍內,
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合法便民;
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
就算只獲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
(二)第二階段:圖利要件認定
公務員的圖利行為,除須具備公務員身分外,亦須應符合「明知故意」、
「違反法令」、「獲得好處」等三項圖利要件,
才會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4 款或第 5 款所稱的圖利罪。
1. 明知故意:
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無圖利的故意,則不會成立圖利罪
2. 違反法令:司法實務的見解,「圖利與便民」最重要的區別,
則是以「有無違背法令」為重要判斷,違反法令的範圍,
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及其他對不特定多數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等,
例如:公務員違反僅具機關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契約條款、採購契約要項等,
則不會成立圖利罪;
另外,
公務員服務法並非此處所稱的法令,公務員若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尚難認定有違反法令。
3. 獲得好處:須有圖利結果
圖利罪為結果犯,亦即要有圖利的結果,才會成立犯罪;
若公務員雖有違背法令的行為,但倘無人獲得利益,仍難以成立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