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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當媒體不被人民擁有,第四權怎麼彰顯?——為什麼台灣人民需要「公共」媒體

自解嚴起,催生《公共電視法》、成立公視、修改廣電三法、訂定黨政軍「三退條款」⋯⋯,
乃至今年4月NCC收回中廣所屬的中廣音樂網、寶島網,
將這兩頻道頻率重新指配給已獲申請許可的客委會、原文會等,
皆係有志之士在一次次的遊說、抗爭下,施以爭取權益的「正義」壓力,使得政府配合而為的「轉型」。

走到今日,改革的過程一波三折,即便過程機關算盡、後果差強人意,但公權力之手終究無法隨心所欲地左右媒體,
且公廣集團在法律保護之下,在某種程度上保障了多元發聲功能與獨立性。

逆思小百科:「公營媒體」v.s「公共媒體」,一字之差差很大

易遭混淆的「公營媒體」與「公共媒體」之差異,雖字面上僅一字之差,然實為兩大不同的媒體經營性質。

公營媒體」(或稱政府媒體)屬於公家機關,指由政府當局出資並經營的媒體,其產製內容受政府控制,
經營者由政府派任,且隨政黨輪替可能有所替換,如今日的中央社、中央廣播電臺、警廣、教育電台皆是


公共媒體」屬於全體國民,其經費來源來由文化部擬列、經立法院審核之預算,
由超然獨立的董事會經營,且內容產製不受政府控制,如公視、華視組成的公廣集團即是
現存的特例有客家電視台,雖直屬於客委會應歸類為是政府電視,但目前客委會委託公廣集團經營,依照公視獨立自主模式運作。
(可參閱逆思媒讀第二十四期:公視知多少?台灣公共電視小百科)

師大大傳所教授陳炳宏曾於文章中指稱,公營與公共媒體可以從人事是否由政府直接任命區分。
前者為是,後者董監事需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舉的遴選委員會以四分之三多數同意方得出任,且出任後不受政治干預。

必須注意的是,中文的使用習慣上常將「公營」與「國營」視為同義而混用,實際上將兩者混用有礙民眾對媒體屬性的認知。
陳炳宏解釋,若以英文來看,「國營媒體」為state-owned media,屬於國家,其存在經人民同意,受專法保障並向立法院負責;
「公營媒體」為government-owned media,屬於政府,跟隨政黨進退而更換主事者。
模糊的字義界定,不但有利於文遊戲上的操作,也有損大眾辨別兩者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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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01-23, 06:31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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