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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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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2
引用:
作者CPAP 三代
總統,所謂的媾和講白點就是投降..

引用: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國家,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可是憲法也說了立法院有議決媾和案之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1
引用: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58 條
1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2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舊 2025-03-14, 01:11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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