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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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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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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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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不要亂用法律亂套,非法工作定義,適用就業服務法,你這只是用來課稅的認定而已.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1 條
外國人從事前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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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03-24, 12:09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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