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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polor
#38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N0090031)
第 2-1 條
外國人從事前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你的意思是,我邀你上節目,不給你車費,就不叫非法打工?

我邀你上節目,給你計車程費,就是非法打工?

我在歐洲也不是申請工作簽證,那我如果收了計程車費是不是就是非法打工?
舊 2025-03-24, 12:12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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