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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再度針對黃子佼事件發表言論,強調不論其演藝生涯的貢獻如何,都無法正當化其「惡行」,並表態「絕對不支持復出」。這種言論雖然反映了社會對於#MeToo事件的重視,但我們是否應該思考,一個人的職業生涯是否應該完全由輿論來決定?
法律的判決應是關鍵標準
首先,台灣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犯罪行為都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與判決,而非單靠公眾輿論來決定個人未來。黃子佼目前尚未經過最終審判,即便他持有違法影像,法院也應給予適當的量刑,並在刑期執行完畢後,他才應該回歸社會。否則,難道我們要剝奪所有曾犯錯之人的生存權嗎?這樣的標準將會成為社會寒蟬效應,甚至有違基本人權。
社會寬容與更生機會
王婉諭認為「台灣社會已經對黃子佼很寬容」,但實際上,在未經最終法律裁決的情況下,就將一個人的職涯徹底封殺,這是否真正符合我們對待任何一位「犯錯者」應有的標準?許多國家對於刑滿釋放者仍給予就業機會,讓其能夠回歸社會,而非終生貼上「不可翻身」的標籤。如果我們拒絕任何更生的可能性,那麼未來所有曾犯錯之人,是否都應該終生失去工作權?
大眾對於「復出」的定義是什麼?
許多人認為「復出」等於再次站上舞台,成為公眾人物。但事實上,許多曾經犯錯或違法的公眾人物,也能夠透過不同方式回饋社會。例如,以公益或幕後工作的形式,彌補曾經的過錯。若黃子佼選擇以更低調、不影響大眾的方式重新投入工作,是否還應該受到這般嚴苛的輿論審判?
結論
黃子佼事件確實讓社會對於兒少保護問題更加重視,但我們是否應該讓「終生封殺」成為標準,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法律應該是唯一的裁決依據,而社會應該思考,如何在懲罰之外,提供一條回歸正軌的機會,讓過去的錯誤不成為永久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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