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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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snow
咦老問題了, 還在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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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不用害怕違反法令而有圖利的疑慮與擔心,是您我每位 公務員都非常關心的問題。 分辨「圖利」與「便民」並不困難,公務員執行公務, 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 合法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 就算只獲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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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好了, 有個交通號誌 是紅黃綠帶右轉燈號. 此時紅燈亮了, 右轉燈也亮了. 那右轉ok吧?
哦不, 你被警察攔了下來, 我就問你 看到紅燈亮了嗎? 那正常人都會說, 是亮了沒錯, 但有右轉燈號, 我當然可以右轉啊!
警察說, 我說! 你就適用於紅燈! 我沒在跟你討論其他燈的問題, 我就照你闖紅燈去開你罰單.
(哪個蠢交警會這樣開罰?你嗎?那你就準備寫不完的報告,被投訴人告脫褲道歉吧 )
明明有都市計劃法24, 你用都更法在辦柯p ??? 一星期前, 也才知道第一次知道檢查官�堥魕v到底金流�躑z是什麼, 結果1500去哪�堣F呢? 沒交待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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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要再跳針都畫法24來幫假老二卸責就犯蠢,我記得24條最初是臭臉3先講的,虧她還當過律師
監察院糾正文已經打臉這24條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
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而臺北市都委會竟然僅基於「公益性」與「對價性」的考量
且無視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與都市更新性質也不同,就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
法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算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如另加計之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該容積獎勵明顯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確有重大違失
字太多看不懂對吧?

簡單來說就是用都畫法24條來提細部計畫不得逾越(牴觸)「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等上位法規
又自提細部計畫自創的獎勵項目是參採都更法容獎規定,也逾越或牴觸上位法規,容獎容移回饋自購給市府市民部分也不符比例
再來,此案沒有通案,沒有通案的意思就是沒有法令依據的前例,沒有法令依據前例的意思是這自創獎勵項目是幫威京量身定做獨厚京華城案,這不叫圖利什麼叫圖利?
不然其他財團建商也來為不符都更危老建築申請改建案,假老二都委會就以「友善宅草城市」「友善傻草城市」「友善韭草城市」獎勵項目給加20%
把自治條例的分區管治給廢了,讓所有區域變成和內湖一樣塞車多好,然後市長都跟假老二一樣說XX區交通沒救下台滾蛋
臉腫了嗎?還是別拿24條來擋,繼續堅持假老二不知情,都是都審會在決議
甲章決行不代表是我假老二授權,我假老二每天有這麼多橡皮圖章在幫我蓋公文我哪記得
就沒有明知違背法令的圖利罪,等等,沒圖利罪問題,那就叫橘子趕快回來
叫假老二解釋一下那USB1500 是什麼,流程跑一跑就無罪當庭釋放
腎虛血尿都沒,嗎啡止痛藥就別吞了,好不好,救救假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