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群草...
談..."違法圖利",就說是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
談...為什麼可以給"容積獎勵",又說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完全是鬼扯...
京華城的細部計畫第一頁就寫的很明白,法令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
柯文哲憑什麼又可以依上述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擬定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了? (規定"容積率")?
是怎樣?
一份柯文哲細部計畫加一份京華城的細部計畫,混做"瀨尿牛丸"嗎?
還是柯文哲是京華城的業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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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其實我不太理黃珊珊的說詞,就是這樣,她如果是分管的副市長的話,那她早就押在裡面了(在外面當然愛說什麼都可以了);真正分管的彭前副市長現在倒是交保在外了...
又PS.說他字多會看不懂,這倒是有可能,明明看談吐就知道什麼貨色的人,文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