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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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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2
引用:
作者吼吼熊
民間想去中國開公司政府可以罰你嗎?鴻海去了然後政府有關了鴻海在台灣的總部嗎?
人民要娶嫁哪國人政府有禁止?娶中配回台灣政府有把人抓起來嗎?
中國對台灣不夠敵意嗎?他沒有軍事動作嗎?有敵意的國家為什麼不能叫敵對國家?

你到底在質疑什麼?


當然可以罰。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90
引用:
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Q0010001
引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5 條
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第 86 條
1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2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禁止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舊 2025-04-08, 08:33 AM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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