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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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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某蟲老是說別人都是外行人…

我只說一句話:
一個證據確鑿殺人分屍,有監視器為證,死者家屬都已經來台,案情單純的國外現行死刑犯,台灣可以放人,你說這種司法是各國內政,你是羞辱你自已或是別國人?光這點,別說國際刑警不理你,你是香港司法單位,以後也不會想理你。


你在講哪一件?
我想我很確定沒有這件案件。

如果你想說的是陳同佳案,那不是被我國放走的,而是他在被發現犯罪前出境。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最有名的例子,新加坡因為美國人在新加坡塗鴉被鞭刑,美國就救不了美國公民在新受罰。
政府的態度決定司法的公正。

某西班牙炸欺犯在台交了台女、開了餐廳,那也是等到發生糾紛才『發現』在西是通輯犯,之後才遣返。英國林姓商人肇事致死案,你沒有去追啥都沒有啦。

如果要做,什麼都能,如果不做你不去追,啥也沒有。

在不同頻率的人我是懶得多講。


新加坡案跟討論的問題有什麼相關?
除了證明前面我講的,各國司法獨立,無法干涉外國執法,就連美國也做不到。
所以你指望臺灣能做到什麼?

西班牙詐欺犯,不管是如何發現的,重點是他是國際刑警發佈紅色通報的通緝犯,我國在發現其身分後,也是採驅逐出境,而不是逮捕。

林克穎案正好打你的臉。
林克穎被我國通緝後,英國雖然肯定我國司法公正性,但對我國獄政,認為無法保障林在臺服刑能受到基本人權保障,因此判決不予引渡。

這正好說明了,不是我國發佈通緝,其他國家就必須要抓人,各國都可以基於自己國家的法令,判斷如何處置我國通緝犯。
所以只要該國不願意採取相關措施,無論我國認為該通緝犯犯行如何重大,外國政府不處置,我國就沒辦法把人帶回來。
 
舊 2025-06-03, 09:40 AM #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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