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體研究法規定,需要讓研究對象充分理解才能取得同意,且隨時可退出,
願意受試的人本就不多,該計畫研究對象又限縮在女足,
客觀來看,蠻容易因為找不到志願者而無法繼續研究,
該不會一開始就打定主意要把女足隊當羊宰吧.....
人體研究法 第14條
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六、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之方式。
七、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20176&flno=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