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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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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啊...

舉其他任何"稅種"當例子都好,就偏偏用"證交稅"當例子是不適合的...

台灣的"證交稅"除了本身的交易稅性質之外,還含有"證所稅的性質",可以簡化想成是各千分之1.5,加起來千分之3。

當然啦,用這種方式取代原本理論上要課的"資本利得",是無論賺賠都要課,並不是很"公平正義"的做法,只不過算是一種妥協的做法吧,可以算是一種"歷史共業"吧...
舊 2025-07-31, 10:03 AM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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