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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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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oversky.
要求拿修改「前」的論文去告,
等於要求高再次傳播引用失當的作品,
這就屬於明知故犯。
法官的判決等於要求原告只能用違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名聲。


拿原始資料給檢察官、法官叫做「傳播」!?
你確定這樣的用語是正確的???

司法程序中,證據就是要原始未修改的。
還以為京華城案後,對於證據原始性會有基礎的概念了。

還是有些人的標準是,自己被告就一定要有原始證據,告別人就可以拿編修、竄改的資料?
舊 2025-08-01, 11:51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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