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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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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9
引用:
作者惡蟲
拿原始資料給檢察官、法官叫做「傳播」!?
你確定這樣的用語是正確的???

司法程序中,證據就是要原始未修改的。
還以為京華城案後,對於證據原始性會有基礎的概念了。

還是有些人的標準是,自己被告就一定要有原始證據,告別人就可以拿編修、竄改的資料?


這案是誣告案,原告是陳時奮,
原始資料應該是看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拿引用正確的版本證明自己已符合 CC4.0 對引用不當的要求,
來證明自己不是抄襲,
法官把這叫做「故意」。
明明 CC4.0 有授權複製,
法官把這叫做「抄襲」。
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明明登記了兩種身分,
法官卻只提資策會任職期間的論文,
無視作者身兼博士生身份。
舊 2025-08-01, 05:57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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