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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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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oversky.
這案是誣告案,原告是陳時奮,
原始資料應該是看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拿引用正確的版本證明自己已符合 CC4.0 對引用不當的要求,
來證明自己不是抄襲,
法官把這叫做「故意」。
明明 CC4.0 有授權複製,
法官把這叫做「抄襲」。


高是在前案對陳提出告訴的時候,給檢察官「修改後的版本」。
就是敗在這個動作上。
舊 2025-08-01, 06:1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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