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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oversky.
這案是誣告案,原告是陳時奮,
原始資料應該是看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拿引用正確的版本證明自己已符合 CC4.0 對引用不當的要求,
來證明自己不是抄襲,
法官把這叫做「故意」。
明明 CC4.0 有授權複製,
法官把這叫做「抄襲」。
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明明登記了兩種身分,
法官卻只提資策會任職期間的論文,
無視作者身兼博士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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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的爭點並不在論文是否抄襲, 而在被告 有無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拿修改版論文去告人家加重誹謗, 就是挖洞自己跳, 什麼時候改的? 正是要告食糞前2天改的, 意圖明顯到一個fuxk, 被告否認犯行, 法官不採信,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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