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LDHAN
事情很單純 你說我論文抄襲 我明知我論文抄襲還告你
那當然就是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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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抓到重點了。
就是在高告陳的前案中,該案是屬於誹謗罪訴訟,誹謗罪訴訟一樣有必須行為人以不實的事實為誹謗才能成罪。
所以陳說高的論文抄襲,並不需要達到學倫單位認定需撤銷學位的程度,僅需要高的論文中確有使用其他論文或期刊文章的內容,一般認知裡的抄襲即可。
而高確實有,而且並未如一般論文標明引註。
高在論文被指出抄襲後,對她的博士論文進行修改,加上致謝詞與引註,並以加上致謝詞版本提出檢方,來控告陳。
這些事實,就是法院認為高對自己論文有涉及抄襲乙事,顯有認知,但還提告,而有誣告的故意。
高提出的辛辛那提校方信件,僅為內部信件,非校方正式信件,而且重點是內容並沒有說校方已就高論文內容與資策會期刊比對後,仍然認為高的論文沒有問題。
加上高的論文,據指出目前已經全部下架,所以是否因為後面資策會請辛辛那提調查論文抄襲乙事導致,目前不得而知。
但很明確的事實是,高的論文並沒有她主張的那麼具有正當性,完全沒有問題,所以高會被認定有誣告,也不能算太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