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
從很早一開始,我就說如果橘子為了這件事要跑,你理當要抓回來。
但是如果沒有別的證據,我認為還是要橘子要回來才能放人。
至少橘子應該出面說明才對。
但是,既然已經起訴了,其實就應該放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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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句話似乎前後矛盾
不過我是贊成你後句話
檢察官對被告的舉證責任必須達到「不容有絲毫的懷疑」的程度。
這意味著,
既然已經起訴了,就算檢察官提不出橘子,還是必須讓法院確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既然,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那橘子就是可有可無,不構成勾串證人或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