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咆哮法庭沒事的很多,不算特權。古人言罪不及妻孥,這樣追殺好嗎?
法院組織法第六
十九條規定,若有妨害法庭執行職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
除令退出法庭外,得視情節命暫時看管、拘留三日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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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日前因和艦案到高等法院出庭,痛批檢方上訴、以及高法院發回更審是違法、違憲的作為。兩人發飆表達強烈不滿以後,立即轉身退庭,並嗆聲在釋憲案出爐之前不會出庭。聽來相當悲壯。不過,法官表示,「不是比大聲就能贏」,這可能是大多數的人比較能接受的看法。
暫且不談和艦案的是非曲直,曹興誠咆哮法庭,在西方民主國家,恐怕就當庭會被法官裁示以藐視法庭拘留,讓他在拘留所與宵小、毒蟲、或是流氓共同關一個晚上,好好自我反省,第二天才允許交保。畢竟,法官是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之間的裁判,未必站在與被告相左的立場;更何況,在法庭裡頭,就是法官最大,沒有道理接受任何人的頤指氣使。
如果曹興誠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有意見,當然可以大張旗鼓、公開對外召開記者會,也可以細膩地舉辦座談會、或是學術研討會,號召法界專家學者齊聚一堂討論,沒有必要借題發揮,把所有的怒氣發洩在高等法院的受命法官身上。就一般人的眼光來說,除了個人修養以外,如此膽大妄為、口無遮攔,目中無人應該是主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