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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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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mwu995
查了一下,咆哮法庭沒事的很多,不算特權。古人言罪不及妻孥,這樣追殺好嗎?

法院組織法第六
十九條規定,若有妨害法庭執行職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
除令退出法庭外,得視情節命暫時看管、拘留三日或罰鍰。

...

至少實名記在筆錄上,是應該的吧,當事人律師跳出來求情才是丟人現眼

陳PG在宣告退庭後才做動作,這也在台大醫科馬公才女的算計之中了吧

不過這也是法官准許不記入,要責怪也是責怪法官,我沒針對法官責怪,就已經對法官很好了吧...

再說了,法官真的有進一步什麼動作,最後得利的也是民眾黨的票啊,民眾黨設定戰場在法庭外(而且有柯文哲本身的簡訊為證),大家都看得懂,。柯家的受虐者戰法也用太多次了吧...

再來,柯本人居然可以在休庭期間,發表意見十分多鐘之久,這也是法院失職...
舊 2025-08-16, 01:20 PM #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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