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想脫產?小心觸犯刑法毀損債權罪!
「什麼是毀損債權罪?法律如何規範這類行為?」
刑法第356條 規定,債務人在即將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如果故意隱匿、銷毀或處分財產,
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將構成毀損債權罪,最重可判2年有期徒刑或罰金。適用範圍:
行為人(將受執行之際的)債務人
「公司」是債務人的時候依照實務見解有認為不會成立本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5號法律問題探討)
財產類型不動產、存款、動產等可供清償的財產
時間點法院核發強制執行命令後,直到執行程序結束前
「債務人怎樣做會違法?哪些行為可能被判刑?」
毀損債權罪不只是故意銷毀財產,任何讓債權人無法受償的惡意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
常見的手法包括隱匿、低價轉讓、假債權或人頭帳戶。可能違法的行為類型:
將房產或車輛低價賣給親友,讓法院無法查封
製造假債權,讓假債權人來分財產
將大筆存款轉移至第三人帳戶,規避執行
直接銷毀有價資產,例如燒掉支票或合約
「法院強制執行後,債務人還能處理財產嗎?」
當法院核發強制執行命令後,債務人的財產將受到限制,任何非正常用途的處分行為,
都可能影響執行程序,甚至觸犯刑法。主要法律限制:
禁止轉讓主要財產:
房屋、土地、存款等,可能遭法院查封,轉讓無效
債務人仍可維持基本生活:
合理的生活開支不受影響,例如支付房租或日常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