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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系列1:國賠篇
不義的訴訟:八八風災的差別國賠,二度撕裂小林


八八風災10週年前夕,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對小林村國賠案做出逆轉判決,
一審一路輸到三審的災民終於告贏高雄巿府,此案在高巿府宣布不上訴後畫下句點。
但這場勝訴,連「遲來的正義」都稱不上,甚且在小林人心裡畫出另一道傷口:
一審175人提告,138人撐到二審後,最終獲賠竟只有15人。

2009年8月9日清晨,小林村發生什麼事?
2009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帶來豪雨強襲南台灣(後稱「八八風災」),
總累積雨量創台灣有氣象紀錄以來最高。

位於高雄縣甲仙鄉的小林村,經徹夜暴雨,降雨量高達1,856毫米,致其東北側1,000多公尺高的獻肚山崩塌,
2,500萬立方公尺土石幾乎瞬間覆蓋部分小林村,土石流灌進楠梓仙溪形成堰塞湖。
9日清晨6點9分,堰塞湖潰堤,巨量土石二次覆蓋河谷和村子,
小林村9至18鄰的100多戶人家及建築,全數遭洪水及土石流覆滅,造成400多人死亡。
是台灣災害史上最驚駭的滅村慘劇。

事實上,在莫拉克正式登陸前一天、8月7日晚上23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已對小林村發布紅色警戒,
應強制撤離,然而從高雄縣府、甲仙鄉到小林村相關災害應變人員,皆未執行。
災後2年,倖存災民以公務員無救災作為,請求24億元國賠,高雄巿政府(註)認定滅村為天災,與公務員行為無因果關係而駁回。
175名災民因而提出國賠訴訟,向高市府和甲仙區公所求償5.9億元。

周信宏口裡「不該走上司法訴訟之路」的依據來自於,小林滅村事件不是單純「天災」、
而是地方公務機關未依《災害防救法》撤村的明確疏失,村民原本有機會在恐怖山崩和土石流滅頂之前離開、逃過一劫,
「八八風災時,其他土石流紅色警戒區都撤村了,只有小林村沒撤。」

《國家賠償法》開宗明義標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鄉長被彈劾、遭公懲會撤職,縣府和鄉公所被糾正,如此還無法證明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或重大過失」,人民還能用什麼方法舉證?
400多條人命、100多個家庭被催毀,又還有什麼樣的「人民損害」,比這個更明確、更巨大、更必須補償?

國賠止血停損點:天外飛來的15名「保全戶」

周信宏指出,更扯的是,提到「保全戶」名單,高雄巿府和甲仙鄉公所的人數和清冊還對不上,人名、戶名都不同。
一審提出的是曾參與防災演練相關手冊載明的16戶;
二審時又依水土保持局列冊提出潛勢溪流保全戶15名,
「重點是,這些名單資料都沒有對外公告,律師團連反擊都沒辦法,一切是高巿府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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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10-01, 06:37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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