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不要又在稻草人戰術,刻意迴避問題,
台北地檢署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
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62萬5238元,是不爭的事實,問題是「哪些是被認為有貪污問題的認定」而已。
根本就不是你說的「只浮報11萬」。浮報的是62.5萬,只是其中11萬被北院認為是貪污。
北檢認定貪污46萬,北院認定11萬,才是兩者的差別。不要又要用民眾黨那種烏賊戰術來混淆視聽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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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浮報62.5萬還是11萬對護航的人來說都是小錢應該微罪不舉啦,
衹要查了就屬於檢察官多管閒事行司法迫害。
就像之前將軍的洗衣機一樣,不過是台七千元洗衣機而已,將軍又不是出不起這個錢。
問題在於法律性質並不是這樣簡單的,就是這個事後補救魚目混珠的措施更是證明犯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