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還有個詰問是沈的律師問假老二硬碟事,被白賊造謠黨號稱「多重宇宙的硬碟」
事後當然又是放在假老二各個射交平台亂射一通
然後再由張大委員說學逗唱,還剪成短影音由黨這邊來供小草們分享「再次打臉北檢」喜悅
https://www.instagram.com/reel/DPgaaf4CQ-R/
結果又是初四翻車現場,硬碟本來在假老二主臥電腦旁發現,當場假老二沒意見還畫押
經過一年多假老二竟然說看了一年多筆錄沒看到還說是從兒子房間搜出
從硬碟變造破壞到搜到位置都很有戲,那硬碟是多麼討人厭啊?
老柯應該很後悔當初躲在廁所一個多小時怎麼不當場吞掉或(捨不得)丟馬桶沖(不)掉
其實起訴書都寫得很清楚,還錄影錄音存證,這就是不看起訴書的下場
㈠A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
1. 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之主臥室內所扣押
ぇ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影片檔時間7分33秒,廉政官C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圖2,下同),並對被告柯○哲稱:「這個是你的行動硬碟,那你這個袋子簽一個,(手指A1-37行動硬碟)上面簽一個(如圖3),簽2個地方」。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7分39秒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4)後,於影片檔時間7分40秒至7分42秒檢視該行動硬碟(如圖5、圖6、圖7)後,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3秒問「這個是在哪邊?」,廉政官D於影片檔時間7分46秒答稱:「這個是在那個(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8秒插話稱:「主臥」),主臥(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9秒插話稱:「電腦」)電腦那邊」,被告柯○哲聽聞後未表示任何意見(如圖8)等情,此有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柒、勘驗結果」內容可佐,足認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主臥室所扣押之物無訛。
え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8分1秒又將A1-37行動硬碟交付被告柯○哲(如圖13),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8分2秒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14)後,於影片檔時間8分3秒至8分10秒將該硬碟反覆換面檢視(如圖15、圖16、圖17、圖18、圖19),之後於影片檔時間8分11秒開始在A1-37行動硬碟扣押物標籤上簽名(如圖20),被告柯○哲簽名過程中,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8分13秒稱「XXXX(聽不清楚)」,接著於8分16秒又稱:「這是你家的電腦(台語)」內容可佐,此有本署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柒、勘驗結果四、」內容可佐,是A1-37行動硬碟業經被告柯○哲於搜索現場檢視扣押物外觀後,始簽名於扣押物標籤,足認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
2. 被告柯○哲並不否認A1-37行動硬碟係自其住處扣得,且該行動硬碟上所載「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
被告柯○哲於113年9月10日偵訊時供稱:「(問:む提示扣押物編號A1-37柯○哲行動式硬碟翻拍照片め廉政署於你住處主臥室書桌內查扣一個行動式硬碟,是否為你所有?)下圖寫道2023.02.23備份是我的字,所以應該是我的,但我不曉得。是在我家搜索出來的。」可知被告柯○哲並不否認A1-37行動硬碟係自其住處扣得,且該行動硬碟上所載「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