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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跳海人
特留份在早期的確有部份的必要,但時至現今,早該全面廢除了.


這條比較像是小三條款,若是另一半出軌,
立遺書要把身家全給小三,有特留分規定,
配偶和小孩至少還有部分請求權。
舊 2025-10-09, 07:26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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