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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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n245763
這條比較像是小三條款,若是另一半出軌,
立遺書要把身家全給小三,有特留分規定,
配偶和小孩至少還有部分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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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因為子女多,為了相對公平,人人有份
就算獨厚長子,但他只能多拿一些,不會全拿光
現代大多一兩個,除非子女感情不好,否則也不會在意差那一些
但是我這一代的,大多三四個,家庭給予的支持就會有差異
如果在遺產分配上還有落差....那打官司已經算最後的體面了
修法方向應該是把"配偶,子女"都列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好了
像我,沒配偶子女的,遺產就給我姊妹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