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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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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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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n245763
我PO的那篇重點是遺囑獨立性,如果沒有立遺囑,
配偶過世時既無父母亦無子嗣,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
本來就可以依民法1144要求1/2的應繼分。

但有些人婚後少有跟兄弟姊妹互動,過世只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配偶,
於是立下遺囑要將身後財產全給配偶,但這只能避開應繼分,
因為立遺囑觸發民法1223特留分,導致遺產的1/6還是要分給兄弟姊妹。

此時就衍生出一個問題,若是過世配偶留的是一間市價2500萬的房產,
照現行法規縱使立下遺囑要給在世配偶養老居住,但依特留分還是要分417萬,
給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如果給不出現金,這些不相往來的兄弟姊妹,
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把房產法拍換現金,反而導致在世配偶無房可住,
怎想都很奇怪。


我還遇過有人有多位姐妹,也都全部結婚離開家,也大多只過年回家一趟少有連繫
父母有任何問題都獨子在擔負,父母也因此留下遺囑要把房子給兒子,現金則子女平分
等到父母離開後,女兒回頭要求特留份
逼到最後只能賣老家,兒子自己帶著妻小另尋他處租房
平時就是傳統,兒子要負擔父母的照顧,有錢分時就變成法律至上
舊 2025-10-10, 02:59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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