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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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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引用:
作者sn245763
我PO的那篇重點是遺囑獨立性,如果沒有立遺囑,
配偶過世時既無父母亦無子嗣,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
本來就可以依民法1144要求1/2的應繼分。

但有些人婚後少有跟兄弟姊妹互動,過世只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配偶,
於是立下遺囑要將身後財產全給配偶,但這只能避開應繼分,
因為立遺囑觸發民法1223特留分,導致遺產的1/6還是要分給兄弟姊妹。


修法,把配偶列入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好...其餘就不用更動太多
特留分...我覺得還是得保留
舊 2025-10-10, 11:03 AM #6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又見阿鳥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