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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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見阿鳥
修法,把配偶列入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好...其餘就不用更動太多
特留分...我覺得還是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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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還是沒弄懂問題點,依民法1138配偶是遺產的當然繼承人,
所以沒有列入第一順位繼承問題。
特留分設計目的,就是當繼承人受到不法情事權益受到侵害時,
可以依法對抗任何不法情事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就像我前面提的遺囑方式,
你寫遺囑要把財產全部給配偶,但依民法1223條的特留分繼承人,
可以依法抵抗遺囑內容,來拿取應得的特留分。
現在的問題點是民法1223條,不是要整個刪掉,
而是要刪掉第四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因為這項變相是在處罰不生小孩的家庭,
因為沒有直系血親,所以旁系血親就可以跳出來分遺產,
反而導致在世配偶權益受損。